古代官员过年不收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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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克存
“廉不廉,看过年。”古人过年,也与我们现代人一样,得守廉关。如若不然,就会被“法办”。
秦朝以法立国,秦简《为吏之道》开篇便告诫为官者须“精洁正直,慎谨坚固”,谨遵“临财见利,不取苟富”之准则。吏者若“居官善取”,便是“戒之戒之”的大恶。这股严苛风气,便是后世以法律规制官员品行的最初范本。
老话说:“要想治住贪,首先管好官。”汉代首次将“坐臧”之罪名写入律令。“臧”与“赃”通,坐臧即指官吏或一般人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本不当得之利。《张家山汉墓竹简》之《二年律令·盗律》有载:“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赃)为盗。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对行贿、受贿者皆以坐赃论罪。汉文帝曾颁令,凡“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后至景帝,又为官员吃喝“立规矩”,规定官员不论官职大小,在上任、离任及外出巡视时,不得接受宴请,如果实在无法拒绝,必须自己掏钱买单,否则将被免除职务。《汉书·景帝纪》载:“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吏受所监临,以饮食免。”意思是,官吏如果接受所管辖衙门或地方的贿赂、好处,或者是公款宴请等应酬吃喝,都要被免官。此律同样适用于官员过年时的“人情往来”。
汉朝时,“过年不收礼”的典范,当属“羊续悬鱼”的故事。它讲的是东汉南阳太守羊续,他为官清廉,府丞焦俭看他生活清苦,便在过年时送了他一条鱼,他推让再三后无奈接下,但却左右为难,最后只好把鱼挂在庭檐下,避而远之,拒“鱼”于门外。
俗话说“过年如过关”,“年关”即“廉关”,人情往来一旦越界,便成溃堤蚁穴。故而古时各朝都有制定律法条文,帮助官吏构筑精神堤坝。《魏书·刑罚志》云:“枉法十匹,义赃二百匹,大辟。”即收受价值十匹布帛的枉法赃物或两百匹布帛的义赃,均判处死刑。太和八年(484),班禄制(官俸制度)实施,明确“定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导致当年度因坐赃致死者有四十余人,一时间“食禄者跼蹐,赇谒之路殆绝”。严刑峻法面前,大小官员心底畏惧,使行贿送礼之风几乎断绝,“过年不收礼”被深刻于官吏脑子里。
唐朝是历史上最具开放和包容的朝代,但对于送礼的事,同样有规定。《唐律》载:“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每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由此可知,对于那些借过年之机送礼行贿的“受者”和“与者”,可处流刑两千里、打一百大板。
宋代,商品经济发达,市场繁荣,官员待遇优厚,百姓生活优渥,年节馈赠之风较以往任何朝代更炽。朝廷为此颁布的相关禁令规定也更全更细。对官场迎来送往、官员拜访、宾客会见接待、节日“礼尚往来”等都有明确禁令。元丰四年,中书省立法,“执政官在京,本宗有服亲戚非职事相干及亲属,不得往还看谒。违者,并往还之人各杖一百”。后至南宋,朝廷颁布《庆元条法事类》,对官员吃喝标准、迎来送往、假日娱乐等进行规定。如有官员胆敢过年收礼、收红包、赌博等,都会被法办,甚至降职罢官。它更将“岁受百姓馈送”列为“十恶”之外的重罪。宋孝宗时,范成大就因“一饮之费,率至千余缗”而被罢官。还有宋仁宗时的宰相兼枢密使章得象,“作正字(秘书省职称)日,元正(春节)休与丁晋公(丁谓)博……约明年复博”,在过年时赌博被监察御史参奏,说他“为帝侍,元正应祈福于帝,独迷博,非诤臣也”。于此,宰相也不例外,同样受惩罚。
元朝时,朝廷颁布《禁治察司等例》:“不得因生日节辰、送路洗尘,受诸人礼物,违者以赃论。”该禁令明确禁止官员在生日、年节或送别洗尘等场合接受他人礼物,如有违反,将被视为贪污赃物处理,面临法律制裁。及至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出身草莽,深恨官吏贪墨,其刑戮之酷,史所罕见。《大明律》设“官吏受财”专条,“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洪武年间,有官员于春节收受下属一对“腌鹅”礼物,朱元璋知道了,下令将其“枭首示众”,并附上“腌鹅”于尸身旁,上悬“送礼者斩”的牌子。因此,凡大小官员,都不敢有违,纷纷过“廉洁”年。
清朝时,康熙皇帝亦屡次下诏,严禁年节“馈送裘马等物”,以防“渐开贿赂之端”。他要求过年时在衙门口张贴告示:“同朝僚友,夙夜在公,焉有余闲,应酬往返?自今康熙五十八年己亥岁元旦为始,不贺岁,不祝寿,不拜客,有蒙赐顾者,概不接帖,不登门簿,亦不答拜。”以此明令禁止大小官员过年送礼收礼。
“人之寿夭在元气,国之长短在风俗。”过“年”,守“廉”,古人过年要守廉关,他们头顶高悬的“纪律”利剑,又何尝不是一份穿越时空的警示,足以为今人镜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