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废奴了吗

  □吴钩

  唐宋之际,中国社会发生了一场非常深刻的大变迁:门阀世家瓦解了,平民社会取而代之;奴婢制瓦解了,雇佣制取而代之;计口授田的均田制瓦解了,“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自由市场取而代之;庄园经济瓦解了,租佃制取而代之。这样一种结构性的社会经济变革,其核心就是从“人身依附”向“契约关系”转型。这也符合英国历史学家梅因的观察:“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在宋代之前,庄园制下的农民具有农奴性质,是依附于门阀世族的部曲,没有独立户籍,世世代代都为主家的奴仆,替主家耕种。唐律便一再强调“部曲谓私家所有”“部曲奴婢身系于主”。主家可以自由买卖部曲,就像买卖牛马一样。在法律上,部曲也属于“贱口”,不具备自由民的地位,部曲若跟良民斗殴,则部曲罪加一等。法律甚至规定良民之女不得嫁与部曲,若嫁之,则本是良民的妻子随丈夫沦为贱口。

  入宋以后,随着门阀制度与庄园经济的解体,从前的部曲均被放免为自由民,一部分部曲可能获得了土地,一部分则成为地主的佃户。自由经济的租佃制开始全面代替庄园经济的部曲制。

  在租佃制下,佃户毫无疑问已不同于部曲。首先,佃户属于自由民,具有跟其他编户齐民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再是隋唐时代的所谓贱口——宋代基本上已经不存在贱口了。其次,佃户与地主之间,也只是构成经济上的租佃关系,而不存在人身上的依附关系。租佃关系基于双方的自愿结合,宋朝的法律禁止地主在人身上束缚佃客,宋仁宗天圣年间的一条诏令说:“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年)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果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意思是说,佃户在每年收割完毕之后,均可自由退佃,不须经过田主同意,如果田主阻挠退佃,佃户可以申请法律救济。

  为避免地主与佃户双方发生利益纠纷,宋政府要求租佃关系的确立需要订立契约:“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官司。”租佃契约通常要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佃期、田租率等等。宋代的田租率通常为50%,这当然不是政府强制规定的结果,而是租佃双方在市场经济下形成的均衡价格。

  除了契约上约定的义务,佃户有权拒绝地主的其他要求。在发生天灾、战乱的情况下,如果地主不对佃客进行存恤,法律还允许佃户违约,“徒乡易主,以就口食”,即使地主以违约为由将佃客告上法庭,州县也不给予受理。

  许多富户、地主为了挽留佃客,“每岁未收获间,借贷周给,无所不至”,因为“一失抚存,(佃客)明年必去而之他”。南宋士大夫袁采告诫家人要体恤佃客:“人家耕种出于佃人之力,可不以佃人为重!遇其有生育、婚嫁、营造、死亡,当厚赒之;耕耘之际,有所假贷,少收其息;水旱之年,察其所亏,早为除减;不可有非理之需,不可有非时之役……”并不是说宋朝的地主都特别有同情心,这其实乃是租佃制的内在逻辑使然,苏轼说得很清楚:“民庶之家,置庄田,招佃客,本望租课,非行仁义,然犹至水旱之岁,必须放免欠负、贷借种者,其心诚恐客散而田荒,后日之失,必倍于今故也。”这也正好说明了,基于自由契约的制度,无疑更容易激发出人性中的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