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依法治国”
吴钩
□吴钩
今人囿于偏见,多以为中国传统政治尚“人治”,不过宋人并不这么认为,宋人称他们“尚法令”。南宋的思想家陈亮与叶适总结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者也;本朝,任法者也。”“吾祖宗之治天下也,事无大小,一听于法。”所谓“任法”“一听于法”,套用现代的术语,就是“以法治国”的意思。
宋代的统治者有着自觉的法治意识,认为“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所以太祖立国,“革五代之弊,创立法度”,之后列朝修订法律,到仁宗朝时,已是“法严令具,无所不有”。
宋朝法制体系之繁密,可能要超出许多人的想象。宋人叶适这么描述道:“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极一世之人志虑之所周浃,忽得一智,自以为甚奇,而法固已备之矣,是法之密也。”一个聪明人,穷尽一生的智慧,想出一项立法,自以为新奇,但查一下法律汇编,却发现类似的法条早已制订出来了。如此周密的立法,甚至产生了副作用,“人之才不获尽,人之志不获伸,昏然俯首,一听于法度”。
尽管“任法”带来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宋人还是清醒地认识到,“法治”毕竟要比“人治”更优良。用陈亮的话来说,“举天下一听于法,而贤者(虽然)不足以展布四体,奸宄亦不得以自肆其所欲为”;“人心之多私,而以法为公,此天下之大势所以日趋于法而不可御也”。今日许多人不也认为,西方社会正是以“人性自私”为预设,从“防恶”的初衷出发,才发展出一套法治制度的吗?
陈亮相信,法治已是大势所趋,而人治不可恢复:“天下之大势一趋于法,而欲一切反之于任人,此虽天地鬼神不能易,而人固亦不能易矣。”因为,“法令之密,而天下既已久行而习安之,一旦患贤智之不得以展布四体,而思不恃法以为治,吾恐奸宄得以肆其所欲为,而其忧反甚于今日也”。
如果仅仅是崇尚法制、法条严密,那还不能说是“法治”,法治的要旨在于权力(包括皇权)也要接受法的约束,君权不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宋人有一个法制观念:“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宋代李觏《直讲李先生文集》)这才是法治的精义。宋太宗时,任开封府尹的许王赵元僖因为犯了过错,被御史中丞弹劾。元僖心中不平,诉于太宗跟前:“臣天子儿,以犯中丞故被鞫,愿赐宽宥。”太宗说:“此朝廷仪制,孰敢违之!朕若有过,臣下尚加纠摘;汝为开封府尹,可不奉法邪?”最后,贵为皇子的赵元僖“论罚如式”。
其实宋太宗也曾经想庇护犯法的亲信,只是受大臣抗议,只得作罢——话说陈州团练使陈利用自恃受太宗宠爱,“恣横无复畏惮”,杀人枉法,被朝臣弹劾,本应处死刑,但太宗有意袒护他,说:“岂有万乘之主不能庇一人乎?”赵普抗议道:“此巨蠹犯死罪十数。陛下不诛,则乱天下法。法可惜,此一竖子,何足惜哉。”太宗最后不得不同意判陈利用死刑。
法家也讲究任法,但法家认为君主是绝对的立法者,如汉代酷吏杜周干脆宣称:“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什么是法律,由皇帝说了算。宋朝的士大夫显然不可能有这样的思想。在陈亮看来,人间法之上,还有自然法(天)。立法即是则天,执法则是奉天:“礼者,天则也……夫赏、天命,罚、天讨也。天子,奉天而行者也。赏罚而一毫,不得其当,是慢天也;慢而至于颠倒错乱,则天道灭矣。灭天道则为自绝于天。”显然,天高于皇权,天子应当服从于天,换言之,即服从于则天的礼法。这便是宋代儒家的法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