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贫困救济

  □吴钩

  发生在宋代的结构性社会变迁,带来了一个副产品,即城市中诞生了一个庞大的贫民阶层。虽然历代都有贫困人口的问题,但在宋代之前,这些贫困人口通常被乡村社会、庄园经济所吸纳,并未进入国家的视野。而宋朝的统治者却发现,城市中已经到处都有贫民,包括居无定所的游民群体以及拥有城市户籍的底层人口。

  这是近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景象。在十六世纪的欧洲,当经济结构从封建制度过渡至资本主义制度之际,也出现了这一特征,即由于经济失调而产生大量都市贫民。近代欧洲国家逐渐发展出来的福利政策,就是为了应对这种结构性的经济转化。而中国的国家福利体系,也恰好在宋代发展至顶峰,这不是巧合,而是近代化产生的压力催生出来的结果。

  宋政府按照居民的家庭财产多寡,将全国人口划分为不同户等,户等既是确定人户税额的依据,也是国家划定救济对象的参考标准。比如南宋时规定,乡村五等户、城市七等户以下的家庭,如果有婴儿出生,又无力赡养,政府即给予四千文钱的补助。宋朝也开始出现了接近现代意义的“贫困线”概念(之前的社会是不设一条一般性的“贫困线”的):凡田产20亩以下或者产业50贯以下的家庭,即为生活在贫困线下的“贫民”。贫民可以获得某些政策倾斜,比如免纳“免役钱”,在发生灾荒时优先给予救济;城市的贫民,还可以享用一系列国家专向贫困人口提供的福利救济。

  宋代之前,社会救济主要由佛家寺院主持,唐代设立的收养流浪人口的“悲田院”,也是依托寺院运作的。“悲田”之名即出自佛教,政府只是提供资助。这跟欧洲的情形差不多,近代之前主要是由基督教会承担社会救济之功能,直到十六世纪后半叶,欧洲的政府才建立了收养弃婴、贫病人口的救济机构。中国的国家福利化则出现在十一世纪,宋朝政府自觉担负起了向贫民提供福利救济的责任,逐渐建立了一个非常完备的社会救济体系。

  宋朝的贫民救济主要由两个系统组成,一是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施行的“惠养乞丐法”:每年十月入冬后,各州政府“差官检视内外老病贫乏不能自存者”,每人一日“给米豆各一升,小儿半之”。需要说明的是,宋人对“乞丐”的定义与现时不同,凡贫困人口均纳入乞丐范围。一是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颁行的“居养法”:各州设立居养院,“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以官屋居之,月给米豆,疾病者仍给医药”。简单地说,“惠养乞丐法”指由政府给贫民发放米钱;“居养法”则指由国家福利机构收留无处栖身的贫民。

  这两种救济都是定时的、制度化的,通常从农历十一月初开始赈济或收养,至明年二月底遣散,或三月底结束赈济。不过,如果出现天气严寒、或新粮未熟、或生病未愈等情况,政府也会延长救济的时间。

  此外,还有临时性、赈灾性的救济,如“雪降则有雪寒钱,久雨久晴则又有赈恤钱米”,也是“每岁常例”。又如南宋绍熙五年(1194),临安府拨专款给三十万城市贫民发放赈济粮,大人每日给一升米、小儿半升,赈济时间长达半年。这类临时性救济虽然是不定时的,但也常年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