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政治宽容

  □吴钩

  宋仁宗时,蜀地有一个读书人,给成都知府献了一首诗,其中两句写道:“把断剑门烧栈道,西川别是一乾坤。”这是劝成都府脱离赵宋王朝,割据独立。在过去,这毫无疑问属于谋逆的大罪。成都知府给吓出了一身冷汗,赶紧将那读书人抓起来,又快马上报朝廷。仁宗接到报告,很淡定,说:“此老秀才急于仕宦而为之,不足治也。可授以司户参军,不厘事务,处于远小郡。”那老秀才当了一年官,就带着羞愧之心老死了。此事若发生在明清两朝,必是诛九族的重刑,不知有多少人头落地。宋朝之宽仁,由此可窥一斑。

  宋神宗时,党争大兴。苏轼因写诗讥讽变法,被执政的新党指定地点、指定时间交代清楚问题。神宗本无意深罪苏轼,但宰相王珪却欲置苏轼于死地,他向皇帝告黑状:“苏轼于陛下有不臣意。”神宗改容说:“苏轼固有罪,然于朕不应至是,卿何以知之?”王珪说:“苏轼写过一首《桧诗》,有‘根到九泉无曲处,世间惟有蛰龙知’之句。陛下飞龙在天,苏轼以为不知己,而求知地下之蛰龙,非不臣而何?”神宗说:“诗人之词,安可如此论?彼自咏桧,何预朕事?”王珪语塞。这是“乌台诗案”中的一个小插曲。后苏轼被贬往黄州,充团练副使,算是薄惩。若放在清代的所谓“康雍乾盛世”,必掀起一场腥风血雨的“文字狱”。宋代虽然也发生过数起诗案,不过性质跟清代“文字狱”完全不同。清廷以“文字罪”杀人,目的是为钳制人言,强化思想控制,维持皇权专制;宋代诗案则是党争的衍生品,是执政一派用来打击反对派的工具,手段虽卑鄙,却非出于维持皇权专制之用意。

  宋孝宗时,南宋的大思想家陈亮落魄民间,一日与狂士甲在寺院饮酒,又叫了一名妓女陪酒。狂士甲乘着醉意,封妓女为妃。这时寺中有客人乙,故意问甲:“既已册封贵妃,那谁为宰相?”甲说:“封陈亮为左丞相,你为右丞相。吾用二相,大事其济矣。”乙便将甲拉到高座坐下,又扯着那妓女与陈亮跪下,“以次呼万岁”。谁知乙这个人险毒,转身就到官府告密,称陈亮大逆犯上。陈亮虽是醉中无状,但以帝制时代的标准,说他犯上倒也不冤。又恰好陈亮以前还得罪过刑部侍郎何澹,所以立即就被逮入狱中用刑,“诬服为不轨”,上报皇帝。孝宗说:“秀才醉后妄言,何罪之有?”将陈亮案的卷宗扔到地上。陈亮无罪释放。

  宋光宗时,一年因“雷雪交作”,天有异象,皇帝下诏求言。有一位叫俞古的太学生,便上书皇帝,以非常严厉的语气斥骂宋光宗自即位以来,“宴游无度,声乐无绝,昼日不足,继之以夜”。光宗是一个不成器的皇帝,私生活不检点,气度也远远不如北宋的仁宗,“览书震怒”,下了一道特旨,说将此人抓起来,谪远方州郡,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这一刑罚,当时叫做“编管”。但众臣坚决不同意将俞古“编管”,因为“言事无罪”乃朝廷的“事体”,不可破坏。光宗只好将对俞古的处罚改为“送秀州听读”,即送到秀州的学校,在官方监护下继续读书。但中书舍人莫叔光拒不起草处分俞古的诏书,说“弭灾异不宜有罪言者之名”。最后,“事竟寝”,对俞古不再有任何处罚。这一事件也成为一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先例,被后来的士大夫援引来证明“言者无罪”,以对抗压制言论的权势。

  陈寅恪先生曾说:“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后渐衰微,终必复振。”华夏文明之所以“造极于赵宋之世”,既是文明积累与演进的结果,亦是由两宋比较开明、宽容的制度环境所培育。华夏文明之“复振”,也必将有赖于重塑宽松、包容的制度与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