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跨省劳务代偿”司法创新点赞

  □杨朝清

  微观点: “跨省劳务代偿”不仅实现了跨省公共部门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也是把调查研究做深做实的结果。不仅具有惩戒的作用,还具有“现身说法”的教化功能,是一个鲜活、生动的普法教材。

  近日,离重庆千里的贵州省天柱县清水江河段,长江非法捕捞者陈某开始了当日的巡河之路。这是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跨渝黔特大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时,推出的被不起诉人跨省异地劳务代偿,在重庆市尚属首例。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十年禁渔”,通过休养生息恢复长江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虽然“十年禁渔”为子孙计、为全局谋,但依然有一些人在功利和短视驱动下铤而走险。在他们看来,“规矩在建立的同时,就给违反规矩的人创造了巨大的利益”;当野生鱼奇货可居,一个集捕捞、收购、运输、销售为一体的全链条跨省犯罪团伙也就形成了。

  3名贵州当地村民接到“生意”后负责在清水江中通过“电鱼+网鱼”的方式捕鱼,2名当地鱼贩子作为中间商负责联系货源和转售,6名重庆籍和1名贵州籍犯罪嫌疑人在重庆销售野生鱼,当非法捕捞成为一条生财之道,这些人就在投机和侥幸心理裹挟下试图“钻空子”。当失范行为被发现和捕捉,不可避免要面临法律的规训和惩罚。

  生态在哪里被破坏,就应该在哪里被修复。依据重庆市检察院和贵州省检察院等六地签署的《关于建立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渝北区检察院、天柱县检察院、天柱县农业农村局展开合作,迅速达成了协作修复生态的意向。然而,面对没有赔偿能力的失范者,应该怎么办?

  “跨省劳务代偿”作为一种创新之举,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一方面,陈某处于该地下产业链末端,捕获的渔获物少,犯罪情节轻微,又自愿认罪认罚;另一方面,陈某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家庭经济条件也特别困难,属于需要体恤和关怀的人群。虽然没有赔偿能力,但陈某可以通过“出力”的方式来助力生态修复,“跨省劳务代偿”是观念一变天地宽的产物。

  “长江禁渔”作为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更多公众参与。让“捕鱼人”变身“护渔人”,“跨省劳务代偿”让生态环境得到替代性补偿。对照被损害的生态资源,调查当地水域特点,参考当地平均工资收入,量身定制“巡河护渔”, “跨省劳务代偿”不仅实现了跨省公共部门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也是把调查研究做深做实的结果,显然可圈可点。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在生态环境保护得到越来越多价值认同的当下,“跨省劳务代偿”不仅没有损伤法律的权威与严肃性,反而提升法律的使用价值和人性温度;既达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也让法治思维以一种更加柔软、更加精细的方式呈现出来。“跨省劳务代偿”不仅具有惩戒的作用,还具有“现身说法”的教化功能,是一个鲜活、生动的普法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