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维权不含糊
胡胜盼
□胡胜盼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今“我的消费我做主,我的权益我维护”的意识已经逐渐深入人心。但中国古代,我们的先人在消费时是否会重视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回答是肯定的:古人维权不含糊。
中国历史悠久,商业贸易出现的时间也很早。因此,黑心商贩也不是近现代才出现的。制假、造假、缺斤短两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自古即有之。唐宋时期,中国商业繁荣,自然造假事件也是层出不穷。《太平广记》中,辑录有隋唐五代书籍《启颜录》中的一篇《酒肆》云:“隋时,数人入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处漫行来,腾腾失却酉。’诸人问云:‘此何义?’答云:‘有水在。’”说是几个人在酒店喝到假冒伪劣酒,便一起逗趣说酒里掺水的事。到了宋代,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的程度,一些不法分子“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巧其言词,止于求售,误人食用,有不恤也” (《袁氏世范·处己》)。有的商贩甚至通过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的伎俩牟取暴利。这些行为,说是现代注水肉、地沟油、瘦肉精、苏丹红等的前世今生,恐也不为过。
对于造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中国古代政府也是严厉喊打的。古代政府在维权上,主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定行规、严刑惩处三个方面采取措施,维护百姓消费权益。
完善法律。《唐律疏议》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退货时须有公证人进行验看,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方可退货,如果商户不给退货,消费者便可报官,由官府出面调停退货,并“笞四十”,也就是打卖方四十大板。唐代《关市令》还规定:“诸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发现假冒伪劣产品,政府予以没收销毁;对于缺斤短两的,责令商家补足或全额退款。可见,在唐代,消费者可以凭借法律的明确规定,硬气地为自己的消费行为维权,而不法商家也要为自己的欺诈行为付出代价。
制定行规。北宋规定按行业登记,经营者名单入册,以互相约束和监督,其实就是“连坐”。食品、药品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业协会会长(当时叫“行首”“行头”“行老”)是“法定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成色和价格,出了问题,行首承担后果,轻则罚款,重则腰斩。北宋也因此成为史上最早让商人们成立行会的朝代。
严刑惩处。唐朝《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明代《大明法》中也有关于知道假货自动销毁者杖十,不销毁者杖一百;因为假的食物出现问题,轻者充军,重则斩首,情节恶劣者诛三族,经过商家劝告还不听者,出现问题不需入狱,但需赔偿损失等相关法律内容的记载。由此也可知晓,中国古代政府对于食品安全尤为关注,惩处起来也是毫不留情。
中国古代政府维权注重防治结合,既能重视未雨绸缪又不放任姑息,给今人打假维权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借鉴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