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对斗殴杀人是怎么处罚的

  唐律关于杀人罪,依照犯罪主体的犯意或犯罪案发当时的情节,分为故杀、斗杀、谋杀、过失杀、戏杀、误杀、劫杀七种。

  斗杀是对因斗殴而杀死人的犯罪。其实,唐律以前就已经有关于斗杀的规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罪人格杀求盗,问杀人者为贼杀人,且斗杀?斗杀人,廷行事为贼。”依汉制,斗杀伤则捕邻伍,即斗杀人则同伍及邻居均要被收捕。汉文帝时予以废止。《唐律疏议·斗讼律》:“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者,斩。”

  斗杀与故杀最大的差别,在于行为人在杀人的过程中有无“害心”(故意)。斗杀是双方原无杀死对方之心,因相互斗殴造成一方死亡的行为。故杀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且本来就有“害心”,其要件包括只要拿起兵刃,主观上即表明有杀人的故意,即构成故杀罪。

  对于斗杀,唐律规定处绞刑。如用兵刃相斗而杀,则从故杀处刑,因为“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本虽是斗,乃用兵刃杀人者,与故杀同”(《疏议》)。在处罚时,因被害人身份地位的不同,处刑也有轻重。犯人与被害人不同身份、不同亲等间的斗杀,处刑也轻重有别。如主人殴打部曲至死,徒一年,故杀部曲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如部曲有过错,主人处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相反,部曲过失杀主人者绞,伤及詈(骂)者流。明清律对斗杀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似,清改处斩监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