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数字乡村,促进共同富裕

  □九三学社浙江省委会

  建设数字乡村是构建农业农村现代化新体系的迫切需要。农业农村部《2020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水平评价报告》显示,我省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水平达到68.8%,居全国首位,充分体现了我省数字乡村建设领域的先发优势。当前,城乡差距仍是共同富裕的短板,进一步深化数字乡村建设,对高质量创建乡村振兴示范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具有重大意义。

  数字乡村建设薄弱环节

  统筹协调困境有待突破。统筹协调困境主要表现为:组织架构有待统筹布局,自上而下的统一调度、数据共享、业务指导力度不足,基层数字应用技术路线各异、开发标准不一;乡村智慧应用有待统筹整合,除数字乡村平台外,还有综治、城管等各类智慧应用,尚未统一;层级和部门协同有待统筹提升,部门归集数据并不是全数据,还有部分数据上报容易“回家难”,或“回家”时需额外付费。

  信息基础短板有待补齐。我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相对滞后。全省4G基站仅覆盖到行政村,乡村信号盲点较多,5G基站、光纤宽带、物联网设施等数字乡村新基建数量和布局仍需优化;与数字农业密切相关的智能装备和设施相对不足,相关激励政策滞后,智慧农业技术落地难;数字技术人才缺乏,农村信息技术企业稀少,数字科技支撑亟待加强。

  应用场景堵点有待畅通。目前,我省全产业、高水平数字农业还只是局部“盆景”,或主要分布在数字乡村国家、省级试点区县,重要农产品、特色农业、未来乡村等应用场景建设还需扩面提速;一些在建的高质量数字农业示范园区或数字农业工厂,全程机械化、全产业链机械化程度不高,重要生产环节的智慧农业设施投放不足;数字乡村服务功能建设聚集于乡村治理,群众急盼的就业、就医、教育、农产品销售、信贷等功能开发相对滞后。

  内生动力难点有待破解。部分企业认为数字乡村建设获利机会不多,企业技术人员对乡村产业和乡村治理的理解不深;农业利润空间有限、农业智能设施投入成本高,制约了农业经营主体数字化改造积极性;一些镇村认为数字乡村建设增加了工作量,而部分农民受限于数字技能水平与传统习惯,主体能动性不强。

  深化数字乡村建设对策

  持续优化顶层制度设计。一是统筹优化数字乡村建设。加快省级数字“三农”协同应用平台建设体系、技术标准、功能模块等统筹设计,构建省级“中枢”、地市“分中心”、县级“中脑”、镇村“微脑”相融合的统一平台。二是整合乡村智慧应用。以省级数字乡村平台为圆心,分地市开发不同应用模块,集成到省级数字乡村平台,归集到“浙里办”。三是探索数据管理与交易立法。明确数据归集原则,提升数据归集刚性。

  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广播电视、公路、电力、水利、农业机械、冷链物流等乡村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推进农村就业、医疗、教育等服务领域智能化;规划建设乡村新基建,加快乡村5G基站建设,推动物联网技术融合应用,率先在重点乡镇、重点产业园区、重点乡村实现5G示范应用,奠定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基础。

  推动应用场景增量提质。深入推进数字农业工厂、数字化美丽生态牧场、电商镇村、乡村旅游、物联网等应用场景建设,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保供能力;重点做实农业信息监测、农业生产灾害预警、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农产品质量溯源等领域。聚焦农技在线、在线教育、智慧医疗、智慧旅游等群众迫切需要的服务功能,打造综合服务平台,着力推进农业补贴、信用贷款等一键直达式服务项目开发,全面提升乡村数字产业水平。

  构建多元化建设主体格局。探索出台数据及其衍生品市场交易法规政策,稳步推进数字市场交易,让企业“愿意来”“留得住”“干得好”;整合支农政策,对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农业新基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鼓励建设数字乡村产业孵化器;设立农民数字化技能培训专项,加强数字乡村知识技能培训,缩小城乡居民“数质”差距,推进城乡共同富裕。

  完善数字乡村机制建设。一是强化要素保障。鼓励国有投资平台、涉农开发集团、供销社等通过集团化运作,进入乡村数字产业最紧缺的无人机服务、冷链物流、质量溯源等重要环节;加大“两进两回”扶持力度,推进信息化人才“下乡进村”;加强与高校、企业、研究院所的交流合作。二是创新运维模式。探索数字乡村平台建设和农村智能设施管理运维总承包制度,方便数据采集、汇总与交换。三是健全评估体系。建立全省县域数字乡村发展指数评价体系,围绕数字乡村建设内涵,定期发布数字乡村发展指数,保障浙江数字乡村建设持续位列全国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