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活农产品微商,该管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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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委员、民建湖州市委会主委 金凯
近年来,伴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移动支付手段的发展,基于智能手机的微商已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鲜活农产品也逐渐开启了微商销售模式,农产品“圈子商机”发展迅猛。如何顺应新时代“互联网+农业”的发展态势,规范农产品微商管理,是摆在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问题
监管法律法规滞后。由于缺乏统一、专业的法律法规,目前有关网络市场监管的特别法仅有原国家工商管理行政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缺少统领全局的效力。特别是在微商交易安全方面,涉及网络商品交易过程、网络广告监管、网络支付安全、网络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等多个方面,鉴于国内没有统一的法律,导致目前对微商的监管也是“九龙治水、各自为政”,对农产品电商追责较为困难。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基层执法人员发现农产品微商的欺诈、以次充好行为也无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导致整个农产品交易链条缺乏透明度,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信任度低。
相应监管措施缺失。国内农产品安全事件频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严厉的惩罚措施和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违法、违规成本低廉,农产品生产源头部分失控,一些不良商贩和企业不惜铤而走险追求极致的经济效益。目前,对农产品的监管主要是农业部门,但是对农产品微商监管缺乏相应的监管机构。由于鲜活农产品保鲜期短,运输不当容易腐败变质,导致后续的食品安全问题。目前,在鲜活农产品微商市场,大量经营者随意进入退出,再加上市场同质化严重,导致大量劣质农产品供给者利用价格优势将优质农产品供给者挤出市场,劣币驱逐良币。
农产品微商准入门槛低。微商门槛极低,只需用手机号码注册一个微信号即可操作,甚至无需任何认证,导致微商行业良莠不齐。经调查,今年以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对全县鲜活农产品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共抽检鲜活农产品201批次,其中合格179批次,不合格22批次,不合格率10.95%,不合格率明显高于其他类型食品。随着人们健康生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高品质农产品的需求也随之增长,而农产品品质多以绿色、有机、无公害等标准来衡量,但由于认证机构资质参差不齐,很多不具备资质的认证企业大量存在,造成了“绿色”“有机”农产品满天飞的怪象。
消费者维权难。淘宝等电商平台有第三方保护,一旦消费者接收的商品有问题,可以由第三方提供协调或赔偿。而农产品微商的交易模式是由买方与卖方直接发生,购买经费由买方直接汇款给卖方,且微商交易具有匿名性和虚拟性,为欺骗行为提供了机会。
由于鲜活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化、品牌化程度较低,又只能依赖有限的销售者的图片和口述了解产品,相比线下和平台电商,消费者更难判断鲜活农产品质量。同时,鲜活农产品具有时效性,消费者即使买到劣质农产品,等到去投诉部门维权时,由于已经过了保鲜期,维权时往往拿不出有效证明,多数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或抱“吃一堑长一智”的心态。
建议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如何加强鲜活农产品微商的监督管理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此建议:
完善农产品微商的法律法规。建议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方法,自上而下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构筑有效的监管红线,对农产品微商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即时处置和打击,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追溯。建议出台相应的鲜活农产品微商监督管理法规制度、严把鲜活农产品微商市场准入关、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引导、依法严厉打击微商传销等不法行为。要加强微商产品广告宣传管理,建立价格监管机制,为打击欺诈行为提供大数据支持。随着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的发展,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优势,通过对消费数据的采集、处理与分析,针对当地的特色农产品,及时预测需求、锁定目标客户群,为特色农产品开展精细化分类、个性化包装、满意性定价、广告精细化推送以及产品的个性化推荐等,提高农产品的占有率和渗透率。
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微商的监管。对于处于发展中的农产品微商而言,不但需要政府部门的强力监管,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增强诚信意识,坚持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严守自律公约,创造良好的诚信发展环境。商品真假难以确定是制约微商消费的主要原因,作为农产品销售企业,应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证书,从根本上保障微商店主和消费者双方的实际利益。
提高农产品销售准入门槛。建议建立微商实名注册认证制度,颁发电子营业执照,载明其个人信息,包括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和地址等,并进行实质性审核,构建严格的准入制度。同时,电商销售平台要提高农产品微商准入门槛。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中的主导作用,逐步替代传统的农产品供给主体,并积极引导开展网上产销对接;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紧紧围绕构建电商生态圈,联同当地农业行业协会,推进自律管理和资源整合,深度整合农产品生产、包装、质量追溯、农产品展示、销售、物流、支付等方面打通农产品电商全产业链,由形式集群真正转变为产业集群。
建立鲜活农产品维权机制。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建立微商产品追溯赔偿制度,明确鲜活农产品微商消费维权、建立鲜活农产品微商“黑名单”管理等。要有具体明确严格的规则制度,在适当提高入网农产品经营门槛时采取实名制登记;同时,微商交易中若出现付款后卖家不发货、退货难等风险,为了消费者更好地维权,应该加大《合同法》规定范畴,补充“微商交易需订立电子合同”内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要制定相关法律,还需把法律落实执行到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还需监管机制的介入,对于微商交易的监管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管组织,譬如在微信平台上增加投诉专栏内容,使得虚拟空间的交易更加透明与公开。还可以专设微商消费者协会组织,更好地帮助消费者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