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的今天,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显然已成为其中一个重要考量因素。近年来,教育部和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向社会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并建立了高校布局结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这在社会各界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反响,对重视就业工作、优化专业设置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体系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反思,以期进一步完善、健全该体系,更加科学、全面、准确地反映高校办学水平和毕业生就业状况。
概况
根据2004年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目前就业率统计情况为:每年9月1日、12月30日由各高校依据本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合同以及其他去向,进行统计,逐级上报至教育部公布。统计指标有就业率、待就业率两项。其中就业的统计依据分为以下7种: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领取报到证就业的,以打印报到证为准;直接到用人单位应聘就业而未签订协议的,列入隐性就业统计;定向、委培的,以委托协议为准;回地方部门就业的,以录用登记为准;自主创业和自由职业者,以注册登记记录为准;升学的,凭录取通知书统计;出国学习或工作的,以签证办理为准。待就业的统计,则以先由毕业生本人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然后学校进行待就业登记为依据。这样的统计方法较原来的统计模式固然有了很大的改进,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缺陷
从统计依据来看,一来由于依据多元,如果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某个环节出了差错甚至有意作假,则难保统计结果的真实。二来现实中毕业生去向繁多、就业状况复杂,上述依据未能如实反映。如签约的毕业生中,既有真正就业的,也有并未实际就业而仅找人才服务机构“挂靠”的;在未就业的学生中,大多数并未去填写登记表,因而也就不被统计在“待就业”项内。
从统计和信息传递主体来看,涉及“毕业生-高校-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四个环节。根据信息传播理论,信息传递的环节越多,则传递效率越低,信息失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在整个链条中,关键的环节是作为信息采集者的高校。由于政府部门并非直接参与,整个链条缺乏监督机制,且高校还背负着各项工作与就业状况挂钩的压力,因而高校极易铤而走险、弄虚作假。此外,各高校就业指导办公室的人员有限,要对为数众多、情况复杂的毕业生逐一落实其真正去向,非常困难。
从统计指标来看,仅重视就业率及待就业率的“量”,缺乏反映就业层次、就业性质、专业相关度、就业满意度、性别差异等一系列体现就业“质”的信息。同时,仅按学历层次公布该学历总的就业率,并未区分不同学科性质的高校及专业的就业率,更缺乏对数据的分析和解读。
从统计时间来看,虽然教育部已确定每年9月1日、12月30日为毕业生就业率和待就业率定期报告时间,4月1日、7月1日为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时间,但目前仍缺乏对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就业是一个动态过程,或者处于“稳定就业”,“流动就业”,“择业”中的某一状态,或者不断转化,目前静态化的统计与实际状况相去甚远。
上述因素引发的结果即为就业率统计的失真和低效。如果把这样一个原本是单纯的数量指标且又存在问题的统计结果,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判高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标尺,以及对高校进行宏观调控和行政管理的手段,显然并不科学。
对策
建立政府、高校、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多层次统计机构,但并非简单趋同,而是体现不同的价值取向:政府部门统计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应定位为是了解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情况,为制订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与政策提供依据;学校的主要目的是指导毕业生就业;社会层面则可将就业率作为高校排行的主要指标之一,以此指导学生入学、选择学校,提供专业服务。
健全统计指标,应体现就业“质”与“量”的全方位信息。由于目的不同,不同统计主体采用的统计指标亦应各有侧重:政府的统计指标主要为总就业率,以及按照专业、性别、年龄、地区结构性差异等指标统计的就业率等。高校除了就业率以外,还应侧重于就业途径、就业环境、工作性质、工作满意度等,并对就业的不同去向和择业标准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和说明。社会组织则应涉及学校总体就业率、专业与工作相关度、薪金水平、就业变更情况等。
改善统计依据。政府部门可总体上将就业状况分为全职就业和部分时间制就业(兼职),各高校和社会组织则可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进一步细化,但原则上均按照实际就业时间而非签约状况来统计。
改善统计的后续性工作,这是目前就业率统计体系最需要改进的地方。统计时间上,除了毕业初次就业率之外,毕业后1年内、1年乃至3~5年,都应进行取样调查统计与信息反馈。为克服追踪搜集信息的困难,一是可通过各地的就业服务中心对就业状况进行定期评估;二是可通过书信多次发放问卷的方式,辅以在线调查或Email或电话访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