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援助是实现依法治村、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是社会救助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然而,当前法律援助这个名词对于农民来说还相当的陌生,法律援助在农村的成果还相当的有限。这一方面是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是政府对于法律援助制度不够重视,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都面临资金困难,人力不足等各种问题的缘故。因此可以说,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特别是在中国农村的实施,还任重道远。
目前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
农村法律援助仍以传统的诉讼代理为主,援助形式过于单一。目前,我国并没有单独针对农村设定特殊的法律援助形式,据调查了解得知,目前因农村家庭及相邻纠纷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及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正逐年上升。除此之外,因农民土地被征用,失地得不到补偿;征地拆迁安置得不到妥善解决;村两委选举不公;村务不公开等引发的法律纠纷事件也日益增多,这些纠纷都需要采用不同的法律援助形式予以解决。而今开展的一些法律援助进农村,大多采取传统的诉讼代理为主。诉讼只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是解决矛盾纠纷万不得已的最后“一道防线”。针对矛盾复杂、纠纷频繁的农村而言,仅仅依靠诉讼援助这种单一形式,根本不足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足以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法律援助力量供给不足。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省市,甚至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文明程度。近年来全国许多省份开始注重农村法律援助建设,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农村法律援助资源状况,却并不十分理想。
目前我国从事法律援助的专职人员却少得可怜,仅有的一些专职人员也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则基本还没有专职的法律援助人员,这势必影响到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除缺少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外,从总体上看,农村整体法律援助力量也存在严重供给不足。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2005年浙江省共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449名,其中专职律师220多名,基层法律工作者3448名,法律援助志愿者2553名,以上合计6670名。浙江省有行政村34276个,按此计算,如果一个行政村需1~2名法律援助人员,那全省至少需法律援助人员3万多名。相对于现有的法律援助力量而言,这是远远不能满足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所需。
农村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调解是解决纠纷,防止矛盾再次发生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援助的一种重要形式。目前,我国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90多万个,有99%的村民委员会建立了调解组织。
但是村里的调解员往往又是村干部兼职,法律知识掌握又不全面,很难真正起到平息矛盾,让当事人信服的作用。加上调解员又身处本乡本土,有自己的利害得失,难以摆脱亲情与人际关系,对调解的公正性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大多数的调解员不仅素质不高,而且缺乏必要的调解技能和专业知识,农村调解员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进程。
缺少资金保障制度,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援助经费是保证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经济支柱,也是必要条件之一,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就无从谈起。
据相关报道,在一些法律援助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都建立了资金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经费都依法被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然而,在我国目前并未健全法律援助资金保障制度,国家财政支出的法律援助经费少得可怜。全国有法律援助机构的29个省份中,也仅有12个省份有专项拨款。法律援助经费的短缺,以严重影响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制订与完善
设立“农村法律援助中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法律援助机构3081个,但现有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设立在城市,法律援助事业的开展也集中在城市。在县一级设立“农村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农村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同时为有助于“农村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可按照一定区域范围,在乡镇设立“农村法律援助办事处”,作为“农村法律援助中心”的派出机构。“农村法律援助中心”,应聘用若干名专职人员,负责援助中心的日常援助事务。
健全农村人民调解制度。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平息纠纷,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调解则是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如何健全农村调解制度,是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
进行法律援助力量的合理配置及整合。在现阶段,由于绝大部分法律服务资源都集中在城市,造成农村法律援助力量极度匮乏。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资源进行调整,
第一,加强乡镇司法所的建设。由于乡镇司法所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司法所本身经费短缺,硬件设施落后,不能很好的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为此,要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首先就必须充足人力资源,增加财政拨款,加大对司法所的财政支持,充足其财政开支,落实办公场所、办公用车、视听设备及电脑等硬件设施,使基层司法所能更好的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改革农村法律服务所。农村法律服务所是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力量之一。法律服务所本身规模小,收入少,导致目前不少农村法律服务所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力不从心。为了有助于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有必要改革农村法律服务所,招聘一些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同时,吸收公检法机关的离退休人员充足后备军团,以壮大法律服务所队伍。
第三,实行基层联动机制。由乡镇政府统一协调,乡镇派出所、司法所、乡镇法律服务所、义务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支援者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合理整合配置农村法律援助资源。
建立农村法律援助监督考核机制。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农民对法律援助的信任程度,直接决定法律援助工作能否有效开展。法律援助人员必须要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建立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监督考核评价制度,以切实维护受援助当事人合法权益。
设立农村法律援助基金制度。法律援助经费的严重短缺,一直制约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特别是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解决农村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的问题,是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建议以国家财政拨款及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相结合办法,依法设立农村法律援助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