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近十几年来,伴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我省共征用土地426.45万亩,其中耕地278.22万亩,如果以每征一亩耕地产生1.5名被征地农民的标准计算,则在此期间我省累计有418万左右被征地农民。而且今后几年,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被征地农民的数量还会逐年增加。 截至2007年11月底,全省已有284万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约占全国参保总数的三分之一,累计筹集保障资金300多亿元,其中109万余名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已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养老金。 目前我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模式因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主要包括基本生活保障模式、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直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的模式等,实行以“土地换社保”,既可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又为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了条件。 观察 参保范围较窄。由于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被征地农民对现行制度采取不信任或观望态度,参保积极性不高;不少地区仅将被征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局限于建制镇和乡集镇规划区内,而许多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则被排除在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被征地农民无力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早期征地时已采取招工安置或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没有被纳入到基本生活保障的覆盖范围。综合上述原因,目前仍有40%左右的被征地农民依然游离于制度保障范围之外。 保障项目较少,水平偏低。目前多数地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的都是以养老为主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保障项目比较单一,对被征地农民医疗、就业等其他方面的保障较少涉及。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也普遍偏低,基本维持在每月150~300元左右。还有相当一部分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少数地区甚至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也没有达到,影响征地农民的参保积极性。这些被征地农民多数文化素质较低,缺乏技术特长,实现职业转换的难度高,一旦遭遇疾病、失业,将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各地保障制度差异较大。我省至今没有出台全省统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因此各地在制度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做法不一,差异较大。如在资金筹集方式上,有的采用由“土地统征办”进行统一征缴的方式,有的采用分别向被征地农民个人、村(组)集体进行征缴的方式;在待遇水平上,最低的和最高的相差近400元;在参保对象的年龄界定上,各地标准不一,各有做法。保障制度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 资金筹集难度较大,缺乏长效机制。我省在资金筹集方面坚持多方筹资的原则,采用“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的方法,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主要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则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但由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有的被征地农民全部所得补偿费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足以支付。对于那些集体经济实力不强的远郊村来讲,集体承担部分负担较重,缴纳难度较大。一些地方政府也并未真正实现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依然只是停留在文件承诺上。 思考 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的宣传力度。虽然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探索已开展数十年,2002年开始全面建立了保障制度。但也有不少被征地农民对这些政策和制度不了解、不信任,因此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对此,应依托职能部门依法办事,舆论媒体充分配合,加强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让群众充分了解和接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其最大受益者是农民的理念,形成群体内部相互带动的局面,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加快地方立法,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我省现有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性文件的层次不高,缺乏法律强制约束力,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不仅随意性大,而且出现了各地标准不一、待遇差异较大等问题。应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并借鉴国外及相关兄弟省份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用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对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的参保年龄、缴费标准、领取年龄、待遇水平、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以及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作出相对统一的规定,并加大对各种违规操作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从法律的角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适当调整、提高对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的数额、使用和分配都应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加强透明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应积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适当调整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使之与实际情况相适应。在现行“区片综合价”的基础上调整征地成本,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补助、医疗补偿等也列入征地补偿范围。还可借鉴国外全面补偿标准的做法,不仅包括对耕地年产值的补偿,还有对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补偿,如由于生活被扰乱引起的损失、精神慰藉金等。 加强资金的筹集和保值增值,提高保障水平。要积极创新机制,改变现行筹资办法,推广嘉兴模式,直接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征地成本,并由各地“土地统征办”进行统一征缴,统一划拨,不仅可以简化工作程序,确保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同时又可以扩大参保覆盖面。要切实加强对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在确保基金安全运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保值增值办法。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根据物价水平和收入水平的变动进行调整。积极鼓励被征地农民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允许其在不同制度下的合理折算。 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与指导,促进就业。必须改变“重补偿轻再就业”、“重失业保险轻就业保障”的观念,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与指导,提高其就业技能。该项工作应落实到村,按照市场需求制定专项培训计划,聘请专人负责指导,提供充分的就业信息渠道,重视实用技能的提高;建立后备劳动力档案和数据库,定向为门槛较低的劳动岗位储备力量;制定更多的就业优惠政策,为他们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用奖励或补贴等方式鼓励征地单位和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大力发展乡村经济,为被征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只有健全就业帮扶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农民因失地而致贫,防止农村新的困难群体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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