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省委会反映: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社会性、群众性和民间性活动,已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然而,近年来,我省的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建设、人员构成、运作形式等方面不断得到加强的同时,与新形势和新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要求相比,在体制上、机制上还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人民调解工作中保障机制还存在缺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是村(居)基层自治组织,其受理纠纷和调解纠纷是无偿的,即不收费的。但是,人民调解不收费,不等于人民调解不花钱。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报酬等,都是需要花钱的。然而,由于历史的、综合的原因,在基层第一线担负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人民调解组织,却长期以来得不到公共财政的保障。因此,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中办事缺钱、人民调解员得不到合理报酬等,成了一个普遍的问题。为摆脱困惑,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积极性,我省不少地方已开始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但是,从全省层面上看,还缺少相应的能普遍适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的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办法。 鉴此,建议省政府制订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全省奖励或补助、补贴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办法,完善我省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激励的对象确定以乡镇(街道)以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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