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诸暨女子寿梅芳的丈夫石金国到舟山普陀旅游时跌倒后死亡,投保的华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寿梅芳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诸暨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5万元。 石金国是浙江克瑞丰球泵业公司的职工。2006年8月22日,克瑞丰球公司作为投保人向华安保险诸暨营销部给石金国等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自2006年8月26日至2007年8月25日止。保险单特别约定,每人意外死亡,伤残保险金额5万元。 去年4月29日,克瑞丰球公司组织石金国在内的职工到普陀旅游。次日上午,天下大雨,石金国在佛顶山景区旅游时,在下山途中跌倒,无法站立,在送往普陀山佛教协会普济医院途中死亡。医院诊断为心脏骤停、猝死。寿梅芳及投保人克瑞公司向华安保险提出理赔申请。华安保险于今年3月7日做出人身险理赔决定通知书,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寿梅芳无奈之下把华安保险告上法院。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石金国是否属于意外死亡。寿梅芳认为,石金国在外出旅游时因雨天路滑不慎跌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意外死亡。华安保险公司则认为,医院诊断石金国猝死,而猝死是指自身疾病导致的突然死亡,故不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死亡,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现代汉语词典》中“猝死”的概念为:医学上是指不是由于暴力而是由于体内潜在的进行性疾病引起的突然死亡。而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下的定义为“猝死又称突然死亡,系临床综合征,是指平常看来健康或病情已基本恢复或稳定者,在很短时间内突然发生意想不到的非创伤性死亡,死亡时间为6小时以内”。法院认为,此案中对“猝死”应作后一种解释,即猝死只是表明了一种死亡的表现形式,并非死亡原因。而从普济医院出具的证明中显示,该医院的医生对石金国进行抢救的时间较短,对其死亡原因并未作详细的检查,也未进行尸体解剖,在此情况下对病历诊断的“猝死”理解为自身疾病死亡,保险公司能否免责,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华安保险未能提供石金国系因疾病死亡的充分证据,故应履行理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