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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9日 >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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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拆原建”不仅是“原址拆建”
青田农民告赢建设局
作者:本报记者 郑锐 通讯员 张庆华
  本报讯 青田县仁宫乡寺岙村的邱某向青田县规划建设局申请将他的两层住宅“原拆原建”成6层获得行政许可。邱某的邻居夏氏兄弟把建设局告上了法庭。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撤销了建设局的行政许可。
    夏氏兄弟称,他们的房屋东面与邱某原2层房屋相邻,仅一墙之隔。2007年5月,邱某向青田县规划建设局申请建房,在申请过程中,未向原告征求意见,也未与原告签订四邻协议,就擅自报批建筑房屋。同时,邱某以“原拆原建”的形式骗取和伪造了部分不知情村民的签字和指印。建设局未经认真深入调查就对邱某的申请予以审批,并颁发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允许邱某建造占地126平方米,高6层的房屋。他们认为被告的行政许可行为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颁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青田县规划建设局则辩称,邱某在原址拆建房屋经村委会同意、乡建设办公室实地调查及乡人民政府审查,给邱某颁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四邻协议不是法律规定建造房屋的必要条件,本案原告父亲也和邱某实际签订了四邻协议。“原拆原建”就是原址拆建的意思,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邱某也认为,农村房屋的“原拆原建”应理解为“原址拆建”。关于四邻协议问题,原告改建前的房屋土地均为原告父亲所有,两原告长期不在家,其父亲签字应予认可。建设局的许可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及词义,“原拆原建”是指在原来的地基上按照原来的面积、层高重新翻建,不得增高、增建。被告在颁发给邱某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未认真调查核实,导致邱某提供的四邻协议的协议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行政确定许可的高度、面积超出了“原拆原建”的许可范围,不按规定流程操作审核,导致审查审核流于形式,程序明显不当,从而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影响损害了原告的相邻权益。据此,法院依法作出撤销上述行政行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