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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3日 >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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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成为继日本和美国之后第三个灾害损失严重国家,宁波市江东区政协委员建议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作者:通讯员 王海雄
  本报讯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巨大损失。据悉,近十年来,我国已成为继日本和美国之后的第三个灾害损失最严重国家。悲痛和奉献爱心之余,宁波市江东区政协王瑶等委员建议,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对地震、飓风和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一定地域范围内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巨大风险,以保险制度形式,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的合力。
    王瑶认为,政府应首当其冲,处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一方面,应加快研究确定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规划,扩大巨灾的险种范围,进一步明确职责,协调各个方面的力量,确保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有序、协同推进。各级财政均应对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予以一定的资金投入,对于经营巨灾保险的单位予以税收减免政策。另一方面,政府还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动巨灾保险的推广与普及。针对目前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和依赖思想严重,政府除了要加大风险意识教育和宣传力度外,更需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来实现。对于一些财政资金项目的国有资产,强制要求办理巨灾保险;对于银行贷款项目,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巨灾风险管理问题;对于高风险区域,制定更加具体的巨灾风险管理办法。
    王瑶建议,政府可发行巨灾债券,扩大巨灾保险承保风险能力和范围。该债券类似于公司债券或政府债券, 投资者将资金贷放给债券发行人(通常是保险公司), 从而取得息票形式的利息和最终返还本金的请求权。但巨灾债券本金的返还与否取决于特定事件的发生。若发生债券预先规定的巨灾, 债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偿付本金或利息的义务则可部分乃至全部被免除, 债券发行人(保险人)将运用该笔资金进行理赔,也可建立专项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各家保险公司可将所承保的巨灾业务保费收入除去自留部分,全部纳入巨灾保险基金;相应地,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当在财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则提取部分资金来充实该基金。同时,国家对巨灾保险基金给予财政补贴并指定专门机构对基金进严格地集中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