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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 > 民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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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防卫过软”与“不作为”
作者:樊艳兵
  扬州一男子将私家车堵在小区门口,严重影响居民出行。派出所值班民警詹朝龙接警后前去劝止,不料这位自称“新加坡投资商”的男子却对他大施拳脚。因为只是一般的矛盾纠纷,为防止事态扩大,特种兵出身、曾两获全国散打大赛亚军的詹警官保持高度克制,在比自己矮半个头的凶恶男子面前始终未还手,直至被打得昏倒在地至重伤。目前,郭某已被检察院批捕。
    面对暴力侵害,执行职务的警官之所以“高度克制”至身受重伤,一是因为自己体格健壮,武艺高强,“真正还手了,轻重很难掌握”。二是要瓜田李下,各避嫌疑——“当时嫌疑人可能误解我们偏袒物业方面,再动起手来,肯定会加深误解,造成矛盾升级”。
    警察作为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执法者,固然应该文明执法,但如果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为了避免防卫过当的可能出现,或者给嫌疑人留下一个不偏不倚的“好印象”而单纯展示“抗打击能力”,则其危害之处不仅在于会让执法的权威和尊严荡然无存,更在于其嚣张气焰被助长,使恶行的危害程度和法律后果产生性质上的根本改变。
    不难想像,如果发现“新加坡投资商”有对警察动手的倾向或在动手之初,被打警察即严辞呵止或采取有效手段迅速中止,这起普通矛盾纠纷就很难升级和恶化,不仅可以完全避免被打警察遭受人身攻击或更一步的身体伤害,而能因为“英雄无用武之地”而无法向警察施暴,使“新加坡投资商”免于因袭警而导致的法律制裁。但当时的情况却正好相反,由于当事警察的“防卫过软”,不仅自己遭受了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还使对方因为袭警而被检察院批捕,本来很普通的矛盾纠纷演变成为不折不扣的刑事案件。这样一来,“新加坡投资商”即便不涉嫌暴力妨害公务,至少也涉嫌故意伤害。
    正当防卫既是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力,更是国家暴力机器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正因为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秩序负有特定责任,作为最基本的职能和职责之一,人民警察在适当的时候采取正当防卫既是合法的,更是必须的。《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暴力侵袭等行为时,人民警察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从这一点看,防卫过软的“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其自我牺牲的精神固然可嘉,某种层面上却是一种“不作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