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宣判了一起检查牙病引发离奇死亡的纠纷案,判决开办口腔美容服务部的被告曹玲(化名)对患者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08314.70元,另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
28岁的曹玲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开办了一间口腔美容服务部,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口腔美容服务,但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曹玲,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同时还从事口腔诊疗活动。
去年6月15日上午9时30分许,43岁的孙先生因牙痛来到曹玲的服务部检查。曹玲对孙先生发病部位用棉球进行擦拭,并用医疗器具触动检查,后告知孙先生有蛀牙和炎症无法拔牙,曹玲开了止痛、消炎药给孙先生后,孙坐在店内休息。
此时,孙先生事先联系好见面的客户包先生来到店里与孙先生谈话。言谈间包先生发现孙先生出现脸色发白、呼吸困难等现象,就向曹玲询问,而曹玲此时正在给另一病人看牙,没有立即采取措施。后经包先生催促,曹玲才采取了掐孙先生的“人中”和用酒精擦拭面部等处置措施,同时打了120急救电话。后120急救车将孙先生送到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台一医)抢救,到达台一医开始抢救时已是10时40分。当天14时,孙先生因抢救无效宣布死亡。院方病历记载:急性心肌梗塞。
事发后,孙先生家属要求进行尸体鉴定,并追究曹玲非法行医的刑事责任。院桥镇调解委员会通知曹玲来了解情况,听取是否同意尸体鉴定等意见,但曹玲不表态,后躲避在外8天,致调解委员会一直无法联系到曹玲本人。
因曹玲不同意调解,2007年7月11日,院桥镇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终结书。
同日,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对曹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曹玲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口腔诊疗活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此后,孙先生家属把曹玲告上法院,要求曹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庭上,曹玲辩称死者因心肌梗塞死亡与她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法院曾委托有关部门对孙先生死因进行鉴定,但因没有尸检报告等原因,有关部门告知无法进行鉴定。
主审法官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曹玲经营的服务部虽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其业主曹玲对孙先生实施了医疗行为,不能因为其属非法行医而免除其举证责任。应由曹玲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曹玲消极对待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躲避在外。被告曹玲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即应认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存在医疗过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曹玲应对孙先生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