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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 > 焦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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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的村民小组认为你家户口已迁出就要收回山林,承包的农户认为我还有家人户口在村里不能剥夺权益。莲都区一起山地属权纠纷费人思量——
承包人的山林该不该收回?
作者:本报记者叶瑞胜 实习生章胡巍
  近日,丽水市民徐云峰向本报反映,他家在丽水市莲都区峰源乡新砀村的31亩自留山、责任山和毛竹林,被新砀村第一村民小组收回。在与村民小组多次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他将该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据徐云峰介绍,1983年其父徐士宽以户主的身份与新砀村委会签订《林业生产合同书》,合同约定,新砀村委会将山林面积19亩发包给徐士宽一家经营。当时参加承包的家庭成员为徐云峰四兄妹及其奶奶吴珠环。此后,徐云峰兄妹农转非并将户口陆续迁出,但是其奶奶吴珠环的户口一直还在。2006年3月,徐云峰回家时才被告知,已经将他家的自留山和承包的责任山收回,不再予以登记发证,而改登记为该村民小组的统管山。这让徐云峰很不解,根据有关规定,他家承包的责任山有30年的承包期,就是说要到2012年才到期,而自留山应该是永久使用的,怎么说收就收?
    该村民小组之所以予以收回,理由是,吴珠环的户口实际上已经挂靠在村里她的另一个儿子徐士良的户头上,因此认为徐云峰全家已经农转非并将户口迁走,根据有关文件把徐家的责任山、自留山收回。依据是1990年原丽水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中第九条规定:“对全家‘农转非’的,其自留山、责任山应收归集体,但必须合理处理好经济补偿政策。”
    徐云峰则告诉记者,村民小组在收回责任山、自留山时,既没有通知他家,也没有作适当的经济补偿,山上的树木也被后来的承包人砍伐卖了。
    《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指出:“承包方必须全家转入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全家迁入小城镇的,不能收回。另外,承包方有义务交回的只是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因为林地的收获期较长,要求承包方交回不利于维护其承包收益。”
    徐云峰又说,他手里有原丽水县于1982年发的自留山使用证,上面规定使用权是长期不变的。还有1983年其父徐士宽与新砀村第一生产队签订的《林业合同书》上,也明确参与承包的有包括其奶奶吴珠环在内的5人(三男两女),而吴珠环的户口一直都还在村里自家户头上,并没有全家迁出。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强调:“在第一轮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并且明确要求,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也就是说,徐家的山林承包期有30年,要到2012年到期。
    记者来到峰源乡政府了解情况,该乡常务副乡长李海慧表示,这件事是原郑地乡分管的,2006年下半年郑地乡与峰源乡合并为现在的峰源乡,自己也只是法院来了解情况时才知道的,因此具体也不大清楚,只是听说山已经被承包给别人,山上的树木等附产也被后来的承包人砍伐拿去卖了。
    记者又采访了莲都区农业局林权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魏浙杭。据他介绍,责任山生产队是有权收回的,但是自留山被收回是有问题的。徐家的事情吴珠环的户口也是有疑问的,具体还要等法院判决。
    丽水市林业局监察室主任李秀旺接受采访时说,分到户的自留山山上的附产折价给集体后,其使用权是长期的,可以永久使用。责任山是用来承包,要签订合同,如果到期是可以调整的,但是必须把山上的树木等附产还给原承包人。如果只是家里人口减少,山就被收回并转包给别人是没有道理的。
    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近年来我省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许多农民通过各种途径成为了“城里人”,其中相当部分存在土地属权变更情况。徐家的案例已不是个别的或孤立的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在具体问题需要调整、变更时应尊重各方权益,妥善协商、依法处置,避免矛盾的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