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载水是为了控制大型船舶空载时的稳定性而装载的水,需要在货物装载码头排出。据估计,每天至少有3000种海洋生物随船舶压载水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压载水带来的安全和环境问题日趋突出,压载水入侵生物传播已被全球环保基金会认为是当今世界海洋面临的四大威胁之一。
压载水无序排放带来的严重后果
首先,压载水携带细菌和病毒,从世界的一个港口转运到另一港口,对公共卫生构成威胁。已查明的细菌和病毒包括霍乱弧菌、多种病毒、大肠埃希杆菌和其他病原体。如:1991年,一次同时在秘鲁3个分开的港口城市开始流行的霍乱席卷了南美洲,100多万人受影响,8000人致死,而该流行株以前仅在孟加拉有报道。期间,美国阿拉巴马的牡蛎和鱼类中也发现了致病的霍乱弧菌,随后美国检查了来自南美洲的19艘海运货船,发现其中5份来自疫区船舶的压载水中携带流行性霍乱弧菌。其次,压载水也移运许多种类的微型藻类,包括可能形成有害藻类大量繁殖(即“赤潮”)的有毒种类。这种赤潮爆发,包括麻痹性贝中毒,能引起人类严重疾病和死亡。此外,压载水还能携带生物幼体,使该物种入侵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破坏当地生态。如:欧州斑马贝在美国大湖区大批滋生,占据了排水管内部的40%。从1989年起,美国政府每年花费超过1亿美元的资金来采取控制措施。
因此放松对压载水的管理可能会引发流行性疾病、产生遗传污染、导致生态危机、破坏渔业生产、威胁人类健康,造成经济、环境、卫生和安全等方面的灾害性后果。为此,发达国家先后制定了压载水管理的专项法规。美国:于1996年通过了《国家侵入物种法令1996》,适用于所有进出美国的船舶的压载水管理。澳大利亚:于1991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强制执行的《压载水管理指南》,最新版本于1999年颁布。该指南规定,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AQIS)是澳大利亚压载水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所有进入澳大利亚水域的船舶所携带的压载水的管理,强制性地在每个检疫口岸对进入澳大利亚的运输船舶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加以控制,在需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对所有船只进行压载水和沉积物的采样和监测。
目前我省乃至全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压载水管理的专项法规,在压载水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监管和行政处罚工作存在法律盲区。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1986 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专门发文(国质检函[2001]139号)对压载水监管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为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压载水监管工作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两项法规只是附带提及压载水问题,并不是压载水管理的专项法规,因而所起的作用极其有限。
管理部门不明确。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只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入境船舶压载水进行采样检疫,且仅仅是针对病原性微生物,对于大量来自非疫区的压载水的监管没有法律依据,原则上不实施压载水管理。而来自非疫区国家或地区的船舶(实际上携带一些侵袭性海洋生物),也有潜在的危害性。每年可能因侵袭性海洋生物对我省海洋造成的危害目前还无法估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进行排放压载水等作业活动时,应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审核,具体报那个部门不明确。如果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也只对排放的压载水地点、数量、压载舱、压载管系以及压载水是否含有污染物进行检查,而对外来物种不行使监管权。
船舶压载水检测能力不强,至今仍缺乏相应的采样和检测规范和标准。首先,许多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压载水的取样和检测的仪器设备极不完备;其次,没有相应的采样和检测规范和标准;第三,缺乏海洋微生物和海洋浮游生物等专业的检测人才;第四,对入境船舶压载水管理并没有随着世界海洋动态变化而做相应调整。世界各国疫情经常在变化,船舶航行途中疫情也在改变,如果只按照是否“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来作为入境船舶压载水管理的依据,似乎显得有些薄弱;第五,在处理方式上不是根据检测结果有针对性地进行。由于取样后实验室分析时间较长,外轮不可能等待检测结果出来后再排放压载水,造成绝大多数是取样后直接排放,一些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压载水直接进入我省海域,可能对我省海域造成无法估量的危害。
为最大限度地防止潜在的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的传入,减少外来传染病和有害海洋生物对我省海洋环境带来的危险,保护我省近海海域生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国家和地方的合法权益,为实施浙江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港航强省”重大战略作出贡献,建议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
完善相关法规,尽快制定我省入境船舶压载水管理条例。联合检验检疫机关、海事、海洋和渔业等有关部门,并根据相应的国际公约和协议有关规定,尽快建立我省船舶压载水管理条例,实现对入境船舶压载水的依法管理,加强船舶压载水的检疫和检验。同时要求进入我省海域的船舶必须严格控制压载水排放。
加强多部门协作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船舶压载水携带外来有害海洋水生生物的管理是一项长期任务,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以实现有效管理。建议成立一个跨部门的压载水携带外来有害海洋水生生物管理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的工作加以协调统一,提高管理效率。
加强科学研究,提高压载水快速检测能力和监管力度。首先,加快压载水快速检测方法、尤其是压载水生态风险与安全现场快速评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以利于海上执法现场快速高效取证。
其次,借鉴国外现有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我省船舶压载水(含底舱沉积物)排放(处置)标准,压载水(含底舱沉积物)必须符合我省排放标准才能排放,构筑防止外来有害海洋水生生物入侵的第一道防线。
第三,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由于压载水采样和检验检疫的工作量大,需加强检验检疫尤其是基层检验检疫机构的基础建设,增加人员编制,配备相应的采样和检测的仪器设备,并加强检验检疫人员相关业务的培训。鉴于海洋浮游生物及生物幼体的鉴定工作需要非常专业的人员,建议可以借助于国家海洋局和有关高校的专业实验室和人才,在省内建立一个权威性的压载水分析实验室,对来自世界各地港口和海域的压载水进行分析研究,掌握其所携带的有害生物等情况,并分区域对基层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还可以建立一个全省性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并及时更新,为基层从业人员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